不分项抵免限额不分项抵免限额举例说明

如题所述

在2002年度,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拥有三个分支机构,其年度盈利情况如下:

境内总机构的所得为400万元,分支机构的利润为100万元,适用的税率为33%。而境外的甲国分支机构,其营业所得为150万元,甲国规定税率是40%,利息所得为50万元,税率是20%。在乙国,分支机构的营业所得为250万元,税率3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30万元,税率20%;财产租赁所得为20万元,税率同样是20%。

按照不分项抵免限额的方法来计算,首先计算每个国家的抵免限额:甲国的抵免限额为(150+50)乘以33%,等于66;乙国的抵免限额为(250+30+20)乘以33%,等于99。

接着计算实际已缴纳的税额:甲国已交税额为150万元乘以40%加50万元乘以20%,等于70万元;乙国已交税额为250万元乘以30%加30万元乘以20%加20万元乘以20%,等于85万元。

总机构的应纳税额为所有分支机构所得加上总机构所得的总额乘以33%,然后减去甲国和乙国的抵免限额以及已缴纳的税额。即(400+100+150+50+250+30+20)乘以33%再减去66和85,结果为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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