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姓名后,派出所拒绝开任何证明包括户籍证明,那我该如何证明曾用名和现在的名字是同一人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2-01-27
首先,户口本上有曾用名就已经能够证明更改姓名的事实了,出示户口本就足以起到证明的作用,不需要再开具任何证明。其次,可以与派出所沟通,因为没有法律明文禁止给公民开具姓名更改证明,其有义务为公民出具,不能出具要说明理由。最后,需要开具证明到本人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也是可以的。
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更改姓名,所在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是需要开具证明。没有法律禁止给公民开具姓名更改证明,作为为公民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身份信息不存在问题就是要出具该证明文件,否则可以考虑对其进行投诉。居民所在的村委会或居委会也是可以为公民出具证明,但是如果按照效力来说,还是派出所户籍科更具权威性。曾用名和现用名会有变更记录,更改姓名在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记录,如果派出所不出具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更改姓名后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信息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材料。而且户籍证明不能当户口本使用,户籍证明只是应急所用,并不能代替户口本。当事人的户口本上没有登记本人的身份证编码的,应由户主带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换领户口本。很多地区的派出所已经不开户籍证明了,可以直接用户口簿变更记录来代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