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后可以补交证据材料和陈述意见吗

如题所述

庭后是可以补交证据材料和陈述意见的。
案件开庭后,当事人可以补充证据。如果法院认为该证据对案件有较大关联性,法院会再次组织开庭举证、质证。如果需要补充证据,只能提起上诉。法院明确了举证期限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庭审阶段提出证据的,说明理由后,理由成立的,法院可采纳证据并予以质证。当事人只能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庭审结束后,在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所以是可以提出补充意见的。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开庭之前,虽然也会自己总结案件焦点,但是开庭法官关注和总结的才是真正的案件焦点,那么开庭及后面的整个庭审,以及后期法官和双方当事人律师关注的都是在这些案件焦点,那有的案件焦点,开庭之前没有准备到,庭后还是需要查找法律法规以及全面查找案例,写详细的代理意见提交法官参考。其次,好的律师,会思考法官的想法,根据法官的想法去写代理词,最高的境界就是律师写的代理词后来直接出现在法院的判决书里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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