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父母赡养费扣除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父母 赡养费 作为 赡养老人 专项附加支出,是从父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的当月开始,即可以按规定的额度(独生子女纳税人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纳税人按共同 赡养 人分摊但最高不超过1000元每月)在计算 工资 、薪金项目的 个人所得税 前扣除。 可见,所说的开始扣除,既不要求父母双亲都年满60周岁才可以扣除,也不是按父亲或母亲有一位满60周岁时扣50%、待另一位满60周岁时再扣50%,而是只要父亲或母亲中有一位年满60周岁就可按额度全额扣除。 终止扣除时间:这里所说的赡养义务终止,是指对父母亲两位老人的赡养义务均终止,也就是父母大人都离世,才停止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支出。 《 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 抚养 、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客观: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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