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个回答 2020-08-11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4号《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最新要求,物业公司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应根据该《办法》:“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规定,因物业公司涉及从事物业行业资质及相关收费许可等后置许可,属无证经营行为,应当归属物业行业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管辖。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上述违法行为也应当由物业行业管理部门(住建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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