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我公司最近融资租入一台固定资产,便取得了购进增值税发票,请问进项税能不能抵扣?

第1个回答  2009-12-24
你们是不应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

你们的这个增值税发票应该是开给出租方的,

你们只是承租方,你们是不得抵扣这个进项税额的。
第2个回答  2009-12-24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因此,从税法规定上来看,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得固定资产取得的途径是购入、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实物投资、捐赠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可以扣除;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没有规定可以抵扣。
从会计核算上来看,毫无疑问,通过购入、自制、接受投资、捐赠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是企业的“自有资产”,而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承租入承担了与资产有关的一切风险与责任,在会计上“视同自有”,作固定资产增加处理。此类资产现行税法没有可以规定进项税额抵扣。
从增值税立法精神上来看,从融资租赁业务的性质来说,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缴纳营业税,而融资方作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受益方,当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另一方面,融资租赁费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分期支付的,这与分期付款购进货物的性质有根本的不同,不符合购人资产的会计要件。

所以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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