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 变更工作内容和工作岗位

我是在IT公司,05年进的公司,一直从事非销售岗位,2011年7月开始申请转入公司的另一个渠道销售部门,当时在面试及确认工作内容时是确定了工作内容和大概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即有特定现有的渠道客户和门店,不需要从事下单,找新客户等方面的考核,而且所销售的产品为家用的台式机和笔记本之类。当时成立这个部门的时候也明确工作地点在厦门(当时成都也有近30个人),厦门的团队有十个人,大老板也在厦门。我们的业务过程是通过邮件和电话来联系客户,达成日常工作和业绩。但2015年3月由于这几年有厦门的同事离职或被裁员,只剩下了4个人。4月1日新上任的老板(在成都)通知我们四个人必须转去公司的另一个部门工作,也是销售工作,但客户群体不特定,并且需要自己去找客户,下单等一系列的工作内容。而且不提供其他的就业机会,也不允许自己在公司内部找其他部门面试。这样做的理由是因为好在成都进行统一管理,不是因为我们工作不合格。在这家公司签合同时,合同条款都是程序化统一的格式,只明确了工作地点,没有明确工作具体内容和面对的工作对象(只是用统一的销售级别来确认,比如说这个职位是什么level,是属于销售性质)。我在收到通知后的20天用公司邮箱正式表达了我的拒绝换新岗位,因为我所在的部门是存在的,只是要把我们移除,以便新老板在成都另招4个人替代我们的工作。现在HR初步告之我公司没有违反劳动法,没有调整我的工次级别,合同约定也是销售岗位,公司因为业务需要可以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这样的话,他们这样合理吗?关于说没有违反劳动法,没有调整工作地点和工资级别的理由,而且一样是做销售工作。这份工作这四年以来,以及成立初期在确认转岗时,已与招聘方明确的了工作内容和所面对的客户群体,现在是发生了非常大的变化,从我个人角度是无法能胜任新的工作,到时也是面临离职的风险。真的很想寻求帮助,谢谢!

    没有换地址

    换岗位(劳动合同有没有规定不能换岗位?这是重点

    经双方协商,调岗不降薪(合法)

    最后一点,因个人角度无法胜任,经过培训后,如果再不适合本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单位提出,你有补偿金

追问

谢谢您的回复,
我研究了一下合同,里面关于工作职责岗位一内容有备注:以公司的performance plan为准。我看了公司每年度部门工作要求,都有细则,工作内容,工作准则等。
接下来去的部门肯定跟这个当前部门的是绝大部分是不同的。

谢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