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目前没有通奸罪这个罪名,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属于犯罪(罪刑法定),通奸属于违反道德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的。但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两厢情愿的通奸是犯罪行为。
具体如下: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长期通奸、同居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通奸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直到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在世界主要文明国家中,韩国在刑法法典中保留有通奸罪则,以及对这种罪则采取严厉惩罚措施的国家之一。直到2015年2月26日,韩国宪法法院宣布废止。
参考资料:刑法——中国人大网
我国不存在“通奸罪”,即“通奸”这种行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通奸”的道德性则有一定争议。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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