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金额如何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7-04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该规定不仅明确了计算被侵权产品的价格依据,还确立了运用这些价格依据的先后顺序,即“实际售价——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也就是,只有在前一顺序的价格无法查清时,才能以后一顺序的价格为标准计算金额。根据这一规定,实践中如果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销售,则以其实际销售金额作为定案依据,实际销售金额以交易额计算,对此相信不会有争议。但是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情况下,《追诉标准(二)》中还援引了“货值金额”的概念,即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因此,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销售时,其犯罪数额如何计算则可能有以下多种认定方式。
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如下:
1、对于已销售或已谈定价格尚未交付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应以实际销售或谈定的价格作为认定标准。
2.对于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以已销售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认定其价值;存有标价的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以标价认定,但若标价与能够查清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不一致时,应以后者作为计算的标准。
3、在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没有标价、无法查证其实际销售平均价格的情况下,则应对“以假充真”和“知假买假”两种情形进行区分。对于前者,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予以认定;对于后者,则应委托相应资质估价部门进行估价,对其依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实物状况并结合市场调查同类物品价格情况所作的鉴定应予认定。
第2个回答  2018-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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