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废止了吗?

如题所述

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项 ,是关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这条规定仍然适用,没有废止,而且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也不会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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