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约政府的行政行为

如题所述

  从嘉禾拆迁事件看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制约

  嘉禾县用“四包”、“两停”的做法强迫拆迁被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上的极大反响,舆论对此事表达了强烈的质疑和谴责。嘉禾县政府为了一个房产项目的建设,公然采用“株连九族”的荒唐办法,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达目的而为所欲为。此事件最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对于类似的政府行为,我们到底存在哪些制约手段。从整个事件的前前后后,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出如下几点。

  首先从理论上讲,行政诉讼似乎是一个可以考虑的制约手段。自从被俗称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该是公民对抗违法行政,维护自身权益的一个有力手段。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照嘉禾县的情况,当事人完全可以拿起这个法律武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但我并未从媒体的报道中发现有受害者采取这一做法,这是很容易理解的。从当地法院出动200多人参与强制拆迁行动,从那些站在自家房顶上不肯搬走而被戴上“暴力抗法”和“妨碍公务”罪名的拆迁户的遭遇,我们可以看出,当地法院是完全站在当地政府一边,并配合政府采取行动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政府的行为,恐怕可以用“与虎谋皮”来形容。

  既然行政诉讼不行,那么上访就是当事人能够采取的另一种办法。对于这一点,嘉禾县政府早就想到了,县委、县政府办联合下文规定的“四包”之一就是“包协助做好妥善安置工作,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不参与集体上访和联名告状。”尽管如此,还是有上访的,从湖南省建设厅向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下发的公函就可以看出:“嘉禾县陆水德、李中林、李干德、李永德、李土亮等到北京、省会上访,反映嘉禾县在珠泉商贸城项目建设中存在违法拆迁、侵害被拆迁人权益的行为。请你局认真调查事实,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将有关情况函报我厅。”这份公函是2003年10月30日下发的,也就是说早就有人到长沙和北京上访,上级部门也早就为此下发过公函,但是直到媒体5月份报道时,嘉禾县依然是我行我素,当事人的上访和上级部门的公函都没能让县政府“依法采取有力措施,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上访并不能对当地政府的行为起到多大制约作用。

  舆论监督现在是许多弱势群体的唯一指望。自从央视等媒体对事件的报道播出后,嘉禾县县委书记“专程赴京”向央视和有关栏目组“汇报自己的感受和县里群众反响强烈这一新情况”,并承认“四包”、“两停”的做法是“欠妥当的”。从报道引起的反应看,新闻舆论的监督力量是巨大的,有时能起到诉讼和上访都无法取得的效果,难怪媒体被人称作“第四权力”。但是媒体的作用有效亦有限,它能做的只是把真相呈现在世人眼前,引起各方的关注,它不可能越俎代庖地起到司法和行政的作用。媒体的报道也难免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嘉禾县委书记专程“汇报”之后,央视节目重播时把对此事件的报道撤掉了。

  现在,湖南省的调查组已经进驻嘉禾县,展开全面调查,最终的结果尚不得而知。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依法行政的道路仍然漫长而艰难,目前要想对政府行为进行制约,最有效的手段还是依靠更大的行政权力。这一点,同样反映在近期发生的阜阳奶粉事件和江苏铁本事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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