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户口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公民应当只有一个户籍。重户口必定有一个为虚假户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假报户口的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重户口都申领身份证且使用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进行处罚。
重户口必须注销虚假的户籍,注销时携带该户籍的户口本、身份证到该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提出申请,接受处罚,经户籍民警和辖区民警调查属实后,予以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的
2.假报户口的
3.伪造、涂改、转让、出借、出卖户口证件的
4.冒名顶替他人户口的
5.旅店管理人不按照规定办理旅客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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