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了哪些国家组织原则?并指出该法律文献在中国法制建设历程中的地位?

如题所述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资产阶级共和政体。邱远猷、张希坡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指出孙中山关于制定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指导思想,包括了以下几个要点:(1)革命成功后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中央政府,反对各省建立分割的、独立的共和国;(2)推翻清朝君主专制制度后,决不允许“袁世凯之君主立宪”,要建立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3)“效法美国”,来组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公布以后经过了三次的修正。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在大总统未选定之前,追加关于大元帅、副元帅之职权条文;第二次修正主要是增设临时副总统,确认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不必经参议院同意;第三次修正修改了有关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的选举,确定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各员及外交使节须得参议院同意,确定了副总统的升任与代行职权。作者认为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受美国宪法的影响,基本上采用了总统制共和国政体;第二,国家中央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第三,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作者认为《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只是一个政府组织法,用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的重要成果,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代替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为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树立了革命的法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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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10-19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体现的主要原则是主权在民、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和责任内阁制。
二、具体而言:
1、主权在民:《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国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国民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自由;国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这都体现了主权在民的思想。
2、权力的制约与平衡:《临时约法》规定:确立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体现了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原则。
3、责任内阁制: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临时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内阁总理由议会的多数党产生。总理可以驳回总统的意见;总统颁布命令须由总理副署才能生效。
三、延伸介绍:
辛亥革命胜利后,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11日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开始施行,于1914年5月1日因《中华民国约法》(袁世凯的法律)的公布而被取代,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这部约法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民主宪法,具有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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