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法条: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0日。
若支票提示付款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时,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提示付款期的最后一天。
实际业务办理过程中各分行对于出票日的起算日存在差异,部分地区有自出票日次日计算的情况,多数分行按照出票日当天开始计算。
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付款人不予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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