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高级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属于庭长级别,在高级人民法院属于副院长级别,在中级人民法院属于院长级别。
拓展知识:
中国法官等级的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从1997年12月12日开始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
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等级晋升: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法官降级: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