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职工在京办理退休手续

如题所述

1、参保单位应按北京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其职工申报办理退休核准手续;
2、职工档案需由其所在参保单位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提供;
3、外地人在北京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社会保险关系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跨省市转移,基本养老金按北京规定实行社会化发放。
外地户口在北京办理退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可以: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累计缴费最少满15年。
2、在北京缴纳社保至少满10年。
3、男职工在北京首次参保的年龄不得超过50岁,女职工在北京首次参加社保的年龄不得超过40岁。(如果超过这个年龄界定就属于临时账户,则不能在北京办理退休,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一、退休的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
二、退休的程序:
1、申报人准备好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及申报退休的相关材料;
2、申请人向所在单位、申报,企业存在的去企业、失业人员去辖区就业局申报;
3、企业、就业局向当地人社部门申报;
4、合格后、档案转入当地社保局、社保局负责核定待遇;
如果说打一开始工作就在北京缴纳社保,那么办理退休则是非常容易的,但是很多情况下,外地户口的人员一般情况下都有其他城市工作的经历,也就是说社保有一部分是在北京缴纳,一部分是在其他的城市缴纳。那么这个时候办理退休就需要将其他城市缴纳的社保和医保转移到退休的城市(北京)。社保转移在以前是需要去线下缴纳社保的城市去办理的,但是现在都是非常方便的,只需要自己在网上即可办理转移,线上办理一周内即可完成;在转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打印医保交费凭证和社保缴费凭证。在转入地(北京)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上申请异地转入,上传凭证。
法律依据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七条: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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