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权买卖具有独立产权的地下车位。属于国家强制配套人防工程的车位和属于全体业主所有面积分摊的车位没有产权证,不得买卖交易,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具有产权证,开发商可以对外出售,业主可以单独取得车位产权。在建筑小区时,一般会配建地下车位,如果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开发商的话,那么开发商是可以进行出售车位的。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如果是开发商投资开发的,那么就有权利有权利出售和租赁的。但是对于小区地面却不是这样的,国内虽然没有强制要求地面保留机动车车位,但对于地面的车位,是默认不允许销售的。1、一般来说允许买卖的车位分为两种,一种是有产权的车位,也就是说购买了车位以后,即拥有了该车位的产权,会有车位单独的产权证,这种车位的使用年限是会自动续期的,所以车位业主不需要担心使用年限的问题。2、还有一种就是没有产权证的,只有使用权的车位,这种车位其实只能算是租赁使用,无法拥有车位的产权,也不可以对该车位进行买卖,而且该车位是有使用年限的,最长只有20年,过了20年就不受法律的保护了。如果遇上小区拆迁或者是自然灾害的话,那么该车位就不属于业主了,也无法拿到补偿费用。3、假如地下车位是根据非盈利性配套做的规划,或者是作为公摊存在的那么就属于小区公共配套,车位产权就归全体业主所有,而开发商没有权利出售。4、假如地下车位是以盈利性配套的形式独立存在的,并且没有计入小区公摊中,那么车位产权就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需要有预售许可证或者是销售许可证,才可以出售车位。5、假如购买地下停车位的产权拥有人,已经经过产权登记,并且取得了车位产权证书的话,那么车位产权拥有人就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及以其他方式对该车位进行处分。6、假如买卖双方在签订房屋的购房合同的时候,开发商对于地下车位并没有声明该地下车位产权是单独转让的话,那么该车位就是独立于房屋,所以是不随房屋一起出售的,那么该地下车位就不可以买卖,该车位就属于所有业主一起共有的,车位的收益是按份摊派给业主的。法律依据:《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可见,判断房产公司出售车库的行为是否合法,要区分两种情况分别对待。一种情况是出售规划内的车库是否合法的问题。房产公司出售的如果属于建筑物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且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车库可以出售,那么该房产公司出售车库是合法的。如果双方对车库的出售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又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车库在规划中已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业主在购房时交付了相应公摊款项,则该车库应作为共有建筑属于业主共同所有,房产公司无权出售。二是车库在规划中没有纳入到业主购房的公摊面积中,车库的建盖资金全部由房产公司支付,建成后也没有通过任何形式转由业主负担,则该车库的所有权应属房产公司,房产公司当然有权出售。另一种情况是出售非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是否合法的问题。该类车位、车库不符合规划要求,一般均是挤占了业主的公共空间建盖或者是把业主的公共用房改为车库。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之规定,该类车位、车库应属于业主共用,房产公司无权对外出售。关于购买车库的主体资格问题。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房产公司和业主可以约定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但无论以何种方式处分,都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即本小区业主享有优先权。由于住宅小区的停车位具有规划性和专用性,因此房产公司无权因小区业主暂无购买力或不需购买而擅自将多余车位对外出售。房产公司向非业主出售车位,须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否则行为违法,应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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