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欠高利贷,不会上征信。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一般是信用机构,而私人不具有向征信机构报送不良信用信息的权限。并且对于属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借款人可以不还。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第十六条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内,信息主体可以对不良信息作出说明,征信机构应当予以记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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