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丨《残疾人就业条例》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5〕72号
丨各地方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例如《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
残保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①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的确定是以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为准。
②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在计算残保金缴纳工资总额时,既要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明细科目进行提取数据,还要算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即“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科目。
总之,残保金计算的工资总额,是上述两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之和,不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实发数,也不是计提数。
社会平均工资执行口径:按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
③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参考资料: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计算?有何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