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摄影作品是否侵权?

如题所述

其中包括:为评论、说明某一问题而适当引用他人作品。但是,在引用他人作品时必须要指明所引用作品的作者及出处,同时,在引用他人作品时一定要掌握好分寸,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一般来讲,对文学作品的引用必须简短,引文仅可摘录片断,不能整段摘抄。
我国文化部1984年颁发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作过较具体规定:引用非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2500字或被引用作品的1/10;引用诗词类作品不得超过40行或全诗的1/4,但古诗词除外;凡引用一人或多人的作品,所引用的总量不得超过本人创作作品总量的1/10,但专题评论和古体诗词除外。
对于摄影作品而言,由于不存在分割使用的情况,无法截取图片的某一部分进行正常使用,所以在认定摄影作品的适当引用时存在一定的争议。个人认为,在评论文章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能否免责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摄影作品的被引用应该不是摄影作品的通常使用方式。摄影作为一门视觉艺术,具有独特的艺术表现力。从根本意义上来说,在文章中作为插图,显然不是其通常使用方式。比如,一位游记作家在介绍某风景名胜时,为呈现一个全方位、立体感性的认识,使用了一些风光摄影作品作为插图。在这里,读者其实主要是通过文字来了解所介绍地的风貌,插图只是一个辅助手段,离开插图,该文章也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在摄影评论文章中,照片也是用来更好地说明问题,也称不上通常使用方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摄影作品似乎可以被当做合理引用的对象。当然,随着时代的发展,对某一艺术形式的通常使用方式的概念界定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其次,对他人摄影作品的引用不得与其正常利用相冲突。与文字作品不同,摄影作品无法分割使用。摄影作品一旦出现在文章中,无论其尺寸大小,读者对画面内容都可以一目了然。而文字作品的片段被引用后,读者还需要通过原作才能了解到全文内容,不会影响到被引文章作者的版权收入。文字作品的这种引用不会对正常的产品销售产生影响,因此是被允许的。而摄影作品的被引用显然与其正常利用产生了冲突,应该不是摄影师想看到的结果。
第三,还要看这种引用是否损害到摄影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读图时代,图文并茂已经成为人们对出版物的合理期待,大量摄影作品作为插图出现在文章中。如果把这种照片使用方式界定为适当引用,则会极大地损害到摄影师的合法利益,这种现象显然不是立法者所鼓励的。
以上三个条件其实就是国际上通用的判断合理使用构成的三步检验标准,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也对此有明确表述。由此,笔者认为,在文艺评论中引用他人摄影作品不能同时满足上述要求,不应该构成合理使用。
此外,除了适当引用,立法者还规定了对他人作品进行个人使用的合理使用方式,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必取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何种情况下对摄影作品的使用属于个人使用呢?最简单的例子,学者在其个人博客中大量使用他人的摄影作品,消费者将购买的摄影作品复制若干张悬挂于居室内都可称为个人使用,不存在侵权。一般来说,博客使用他人作品及个人复制并不能给使用者带来直接经济利益,此类使用的主观目的往往出于个人兴趣爱好,应该属于个人使用的范畴。但如果博主在其博客中引进商业广告,向广告主收取费用,就超出了一般博客的意义,具有盈利性质。这种使用作品的方式就是明显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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