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防控1500字作文题

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以及防控1500字作文题

 我国目前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队伍的日益壮大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又一个严峻的问题。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文化日趋多元,福利制度不断改革,老年人犯罪本身及其变化也引起了各界的重视。在中国,老年人犯罪一般被理解为年龄在60岁以上(包括60岁)的人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应受制裁的行为。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老年人犯罪的绝对数仍不容轻视。目前,虽然我国老年人犯罪在整个犯罪体系中所占比例较小,但是各地的老年人犯罪数量都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并且违法犯罪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由此,老年人犯罪不容忽视。老年人犯罪作为一种不可被忽视的社会现象,也必须从社会内部来探寻其发生原因。
  从个人原因来说,老年人身体机能的不断衰退使他们倍感无助,再加上晚年与子女聚少离多,感情和距离逐渐疏远,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开始封闭自我,心灵的空虚和孤独逐渐使其中一些人在心理上产生极大变化,甚至走向极端,选择犯罪道路。另外,有些老年人曾高爵显赫,昔日“风光无限”,退休之后“人走茶凉”,社会角色的巨大落差使其砸心理上无法接受。更有些老年人昔日位高权重,退位后依然利用曾经的关系网为后人铺路建桥,“努力关心下一代”,从而在“帮助”他人的同时,也使自己的利益需求尤其是精神需求得到满足。从社会原因来说,一方面,寂寞的外在环境催生了老年人的犯罪心理,尤其是农村老年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城市化的步伐越来越快,走出农村、走向城市的青壮年越来越多,留守家乡的则大多为老人和孩子;同时,国家教育水平的提升,教育面的扩大化,使得农村学生走向大都市,绝大多数人都扎根于都市工作,而农村老年人不习惯都市生活,叶落归根的思想强烈支撑他们留守家乡。对于这些留守老人来说,子女离开家乡,远走他方,留下的是孤寂和凄凉,不免在心理上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偏激者还可能通过犯罪形式来引起家人的关注或排解孤独的情绪。其次,传统的尊老、爱老、敬老思想遭到破坏。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在外来文化的猛烈冲击下,中国传统的思想文化变得支离破碎,尤其是在当今金钱几乎可以支配一切的时候,这些优良的传统美德逐渐被年轻人淡忘或者有意识地淡化。思想的代沟越发使老年人手足无措,面对作为家长的威严,老人为图生计,只能言听计从,尊严都逐渐被磨平,难免会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心理变异,进而可能诱发犯罪。再次,外来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对老年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老年人的思想比较传统和保守,面对新的生活理念和方式的侵袭,难免有些手足无措,稍有不慎,就可以产生极端心理,进而诱发犯罪情绪。最后,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得老年人老无所养、并无所依、人无所靠。“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老年人也不例外。老年人身体机能的衰退不能保证其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收入,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又无法满足老年人对生活的基本需求。在这种情况,老年人为了生存,极其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老年人犯罪有其固有的特点,也有其固有的原因。
  在了解我国老年人犯罪的原因之后,我们就应该把重点放在如何预防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为此,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尤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医疗和养老,使老年人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同时,扩大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范围,惠及农村和城乡,尤其是要加强农村新型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为老年人提供自立的经济基础。
  第二、增加老年人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在单位或社区中为老年人提供集体活动的场所和机会,增加老年人与他人以及社会沟通和交流的机会,帮助他们保持良好的心态,减少孤独感、失落感。同时加大社会传统美德的宣传,倡导尊老、爱老、敬老的优良风尚。
  第三、加强情感纽带,改善生活环境。针对社会结构乃至家庭结构的分化,子女与老人间空间距离加大,为减少老年人孤独无助情绪的产生,一方面社会在尽可能减轻年轻人社会压力的同时,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子女与老人之间的联系纽带。工作再忙,子女也应常回家看看,陪父母聊天,如果实在走不开,也可通过网上聊天、电话谈心等方式加强与父母心灵上的沟通,从而消除父母心理上的孤寂和凄凉感。
  第四、转移老年人的注意力,改变原有生活方式。针对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的衰退而产生的情绪差异,可通过转移其注意力、改变其生活方式来减少心理情绪的变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例如,在农村可以广建戏台、经常邀请马戏团、唢呐队等,同时运用农村基础组织力量来多组织、多开展让老年人走出家门、享受公益娱乐,增强老年人的集体感和依靠感。
  第五、加强基层管理势在必行。农村村委会、居委会应组建治安联防队,加强治安巡逻。另外,应加强对本村(居委会)治安环境的监控,并在犯罪的死角区域安装电子监控装置,有效预防有犯罪心理偏向的老年人实施犯罪。
  第六、继续完善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对老年犯罪人实行轻刑化。老年人犯罪大多为轻微的非暴力犯罪,较其他主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同时,老年人在犯罪之前都或许或少为社会作出过贡献,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也明确规定了对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不作犯罪处理。因此,相关部门应继续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立法,遵循“严而不厉”的刑事政策,对老年人犯罪在个别案例中根据实际情况在量刑(处罚程度)上酌情从轻处罚。
  在社会经济、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我国提前进入老年化社会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从宏观以及微观的角度对老年人犯罪进行与时俱进并具有创新性的预防值得我们去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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