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违法则可开除公职。
1、《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2、《公务员法》第六十二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扩展资料:
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违法被开除公职
据吉林省纪委监委网站消息,日前,经吉林省委批准,吉林省监委对吉林工商学院原副院长张国志严重职务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张国志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相关规定,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违规办理招标投标;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职务廉洁的相关规定,违规收受礼金,违规在下属单位核销个人医疗费,默许其妻子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报销应由个人承担的相关费用;违反公务员法律法规关于社会公德的相关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贪污、受贿犯罪。
张国志身为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漠,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违规办理招投标,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丧失社会公德,侵占国家财产,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经吉林省监委研究并报吉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张国志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建议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除张国志中国民主建国会会籍;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