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能要求送货员将自己订购的卷烟送往他处吗?

如题所述

由于王某母亲年纪较大,身体不太好,烟店营业时间不固定,故王某母亲要求送货员将自己订购的卷烟全部送到王某站前西路的店里,长期由王某负责签收并支付货款。但送货员以不符合烟草专卖管理规定为由拒绝了王某母亲的要求。王某认为他和他母亲都是从当地烟草公司订购卷烟,母亲身体不好,订购的卷烟送到自己店里由自己签收付款是理所当然的,并没有违反相关规定,而是送货员故意刁难。点评:王某母亲要求送货员将自己订购的卷烟送到儿子店里是不对的。首先,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是有前置条件的,王某与其母亲分别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应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51号)第十四条规定: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第二十九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以上条款表明,只有具备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等条件才能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办证后持证人必须在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内从事卷烟零售业务。所以送货员只能将零售商户订购的卷烟送到其许可证上指定的经营地址。其次,根据烟草行业规范经营的有关要求,烟草部门很早就开展了“打码到条、一户一码”工作,零售商户订购的每条卷烟上都刻有烟草公司的名称缩写、送货日期以及零售商户的许可证号码等重要信息,也就是说每条卷烟从烟草公司配送仓库出来后都具有了固定的“身份证”以及明确的“目的地”,理应“各就各位”。再次,王某母亲店铺订购的卷烟虽然是当地烟草公司的,但不是王某本人店铺从当地烟草公司购进的,如果王某销售其母亲订购的卷烟,则王某的行为就构成了未在当地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经营事实,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对王某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显然,王某这样做的话得不偿失。综上所述,烟草公司按订货零售商户许可证地址送烟既符合烟草行业关于卷烟经营“100%入网、100%落地、100%落户”的要求,又能有效防止出现“一户多证”、“一证多摊”、“虚拟客户”等不正常现象,同时,广大卷烟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核对自己买到的卷烟的条码与商店墙上挂的许可证号码是否一致,来避免买到假冒伪劣卷烟的风险。所以,烟草公司按订货零售户许可证地址送烟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作者单位:江西省新余市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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