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不受法律保护,不能落户,子女受教育肯定受影响。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
“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小产权房”历史成因复杂,目前对小产权房处理有两种方式:对于符合土地规划的已建小产权房,按规补办手续,将集体土地转换为国有土地,将可得到产权证和土地证(这样就可以办理户口了)。否则仍旧属于不合法。对于不符合土地规划的小产权房,土地性质不进行转换。
所以小产权房上户口非常地困难,而现在上学大部分都是按户口划分片区,你房子买在了A区,但户口还在B区,子女读书时学校会在B区,非常地不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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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原因
小产权房的产生、存在与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与现实原因。其一是因为城市住房保障体系和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完善。
近10 年来,城市商品房价格快速上涨,城市保障性住房又无法满足民众需要, 市场旺盛需求自然会流向既无费也无税的集体土地, 村集体或乡镇政府为了创收以补贴财政不足, 也需要城市购买力来填补农村的消费空当,农民也需要增加收益。
其二是因为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催生,为其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在国家要求的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中,有些村集体或乡镇政府自身的行为能力比较强, 甚至有些村集体或者村民可能不是那么遵纪守法。
将用于新农村建设、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宅基地同开发商搞合作开发, 然后将一部分房子以低廉的价格卖给农民, 另一部分房子便由开发商出售给城镇居民并获取利润。
其三是因为司法和行政管理制度的缺失所致。我国实行的是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二元结构, 城市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土地在制度层面上有不平等的地位。
城市国有土地有正式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市场,实行市场定价,农村集体土地不可流转,其土地流转的使用权市场体系和价格形成机制一直没有建立起来,致使二者在价格上相差悬殊。
其四是行政监管的缺失酿成。对小产权房的存在,政府早就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但相关管理部门失职,监管不力,出现严重缺位和行政不作为所致。
一方面,土地管理部门未能从源头上扼制住这种畸形产权房的出笼;另一方面,大量小产权房进入市场后, 相关部门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开发商的处罚力度, 从而使小产权房就从开始的悄然冒出到如今的拔地而起。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小产权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