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的几种违规手法及改进建议

如题所述

自2000年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建设招投标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但现行招投标制度的设计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以致工程项目招投标成为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灾区”。从政府投资审计情况看,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环节常见的违规手法有以下几种:一是瞒天过海,规避招标。如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拆分到法定公开招标限额以下,以避开招标;或者仅对主体结构等进行招标,附属工程则实行议标发包;违法变公开招标为邀请招标等。二是明招暗定,虚假招标。有的建设单位早已内定了施工单位或者供货商,但迫于招标的规定还得走走过场,其中的“障眼法”首先是从招标条件上为关系人“量身定做”,通过对既往业绩、产品品牌等方面的特殊限制,将潜在竞争者拒之门外,;接下来是暗中泄露标底信息,使关系人编制的标书可以“照葫芦画瓢”,与标底最为接近;然后在评标过程中暗做手脚,搞“定向评标”,确保关系人能最终能够中标。三是串标围标,非法竞争。承建商为了承揽工程,以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参与竞标的现象,已成为目前业内公认的“潜规则”。有些施工企业之间甚至达成了轮流中标,并向“陪标”者支付“利润分成”的“君子协定”。还有的干脆由一家企业以数家企业的名义做几份不同的标书去围标,甚至出现了专门挂靠多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四处竞标,中标后再转手牟利的围标“专业户”,加剧了工程招投标领域中的不正当竞争。四是偷梁换柱,低中高结。由于公开招标压缩了承建方的不正当“利润”空间,一些施工企业遂先压低报价中标后,再设法变更合同,追加投资。合同变更的主要方式是“设计变更”,即通过贿赂甲方管理层,随意变更设计施工方案,提高工程价款。还有的事先就签订了“阴阳合同”,按中标价签订的“明”合同仅提交管理部门登记,实际履行的“暗”协议则高于中标价,甚至包括好处、回扣等内容,以致工程最后投资远远超出预算。针对上述几种违规手段,审计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改革现行招投标管理制度,强化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强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职能,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组建统一的游行建筑市场,对各类建设工程实行统一招投标。二是进一步完善招投标运行机制,确保招投标各环节“阳光操作”。规范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范本,研究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改进招投标方式方法,通过实行“资格预审公示”、“无底价或者公开低价招标”、“技术标、商务标分段评定”等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招投标运作中的人为因素。三是进一步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切实优化招投标制度运行环境。健全责任约束和追究制度,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招标机构工作人员到评委,哪个环节出现问题都能严格落实责任;推行合同履约担保、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等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后监督和约束;深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市场准入控制的对象、标准和评价方法,依法限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及人员进入工程建设市场,促进整个行业的自律和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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