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伤残赔偿标准

请问。骑摩托车外出工作时发生事故,可不可以工伤和交通事故同时要求单位赔偿?谢谢。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GB/T 16180-2006 )
  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3)小肠切除≥90%;
  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6)全胰切除;
  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53 kPa(40 mmHg)〕;
  19)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 mmHg)〕;
  21)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2)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3)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 mg/dL)。
  b)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高位缺失;
  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双膝以上缺失;
  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双侧上颌骨完全缺损;
  20)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21)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呼吸困难Ⅲ级;
  23)心功能不全三级;
  24)食管闭锁或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25)小肠切除3/4,合并短肠综合症;
  26)肝切除3/4,并肝功能重度损害;
  27)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征;
  28)胆道损伤致肝功能重度损害;
  29)胰次全切除,胰腺移植术后;
  30)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1)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
  32)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33)尘肺Ⅱ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 kPa(40mmHg)〕;
  34)尘肺Ⅲ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35)职业性肺癌或胸膜间皮瘤;
  36)职业性急性白血病;
  37)急性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8)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39)肝血管肉瘤;
  40)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25 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450μmol/L(5 mg/dL);
  41)职业性膀胱癌;
  42)放射性肿瘤。
  c)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0°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8)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22)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23)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喉源性);
  24)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5)一侧上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6)一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 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d)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颅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或半径≤20°);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cm2;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30cm2;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企法网www.enterlaw.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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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18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首先需要确定,做工时候的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如果不属于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要求相应的赔偿。

前者是工伤,后者是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是不同的。

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方面当然也不同。在雇佣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当按照民事争议处理,而劳动争议的解决则应该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律规范,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此外,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适用的法律也是不一致的。雇佣关系的调整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劳动关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范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将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保护,而对雇佣关系中的雇工并未涉及,在审理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时仍按照民事法律关系来进行调整。据此,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和雇主赔偿时所承担责任就不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受害人在获得工伤补偿时,能够得到全额补偿,而不论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有无过错。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 如果属于工伤,应当首先认定工伤,然后做劳动能力鉴定,最后涉及工伤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 如果不是工伤,就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即: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乘以 伤残等级(十级为十分之一) 乘以二十年(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第2个回答  2013-11-18
工伤十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 ﹪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9-05-15

宋聪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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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劳动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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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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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2019-01-05
拜托各位。这是人身损害赔偿,你们引的是工伤啊。农民误工不同地区标准不一,北京是10-30元,十级伤残赔的残疾赔偿金是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可在网上查)乘以20年(得看你父亲多大)再乘以10%,此外还可要求1000元精神损失,医药费,交通费,如果住院了还有护理费、营养费等。详见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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