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内容;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提高全民族素质而制定的,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扩展资料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我国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
一、义务教育的目的
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义务教育的步骤
“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第二阶段,在实施初等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实施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三、义务教育的制度
1、年限:“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2、义务教育的阶段和学制
阶段:“义务教育可以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学制,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学制:“六、三制”、“五四制”或九年一贯制。
扩展资料:
义务教育的对象是“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运用公共资源保障所有适龄儿童接受的教育。
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强制、普遍与免费。凡是适龄儿童都应强制接受教育的义务,并且教育对象没有阶级或是出身的限制,此外还必须是免纳学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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