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证明分居两年是非常困难的,最有力的证据是在律师见证的情况下,双方订立分居协议,在法庭上提交的这一证据的,法院比较容易认定夫妻分居的事实。另外,还可以提供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有些夫妻因为住房条件限制,只能住在一个屋檐下,却早已没有夫妻之实;而有些夫妻分开居住,却仍然保持性生活。要证明夫妻之间连续满两年未有性生活,谈何容易?特别是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持不离的情形下,这种个人隐私性极强的证据,就更难举出。所以,对于那些想依靠婚姻法“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希望法院判决离婚的人,着实需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
法院判决离婚的根本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但是由于这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法律上列举了属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具体情形,但是实践中,不少人错误认为“分居满两年”就会自动解除婚姻关系,这是对婚姻法错误理解。法院不会单纯以“分居满两年”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它会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包括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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