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是什么意思

如题所述

留置与双规同是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取证的强制措施,在形式上基本相同,区别在于留置权是合并政府监察局和检察自侦案件部门的监察委员会而不是纪委,这在法定程序上比纪委双规更严谨;留置时间上与拘留、逮捕相仿,比双规有局限性;留置地点也不同,立案前和双规一样指定居所,立案后就要转拘留所。上述种种改变,赋予了留置在程序上的合法性,更具法治精神和保护人权。

扩展资料:

“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

众所周知,以前,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也就是俗称的“双指”;检察机关可以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现在,监察委员会的十二项措施中,拘留、逮捕均已不复存在。

《监察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至于纪委的“双规”措施,十九大报告指出“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双指”,则因《监察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废止《行政监察法》而不复存在。

由于留置不属于刑事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适用对象既可能是违法违纪的,也可能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人员。从以往查处腐败案件的规律来看,放在“双规”“双指”场所更有利于案件的快速突破,特别是对于贿赂类相对依赖口供的案件。留置是在24小时监控下,从留置的第一分钟到解除留置前的最后一分钟都处在监控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践中,一是,原来纪委办理党员纪律审查的场所,也叫“两规”场所,现在继续运用为留置场所。国家监察委成立后,会有四级监察委,市级以上有“两规”场所,县以下就没有。

所以,我们采取了另一个办法:县以下采用留置措施的,可以放到市一级的留置场所去留置。二是,把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里的部分设施进行改造,成为留置场所。开辟成留置专区后,不再是看守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留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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