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社保缴费基数

如题所述

下限3957元/月,上限22311元/月。
企业可通过以下途径调整当年缴费基数:
① 浙江政务服务网:选择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复核事项,上传《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复核申请核定表》和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在线办理。
② 线下窗口: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复核申请核定表》和原始工资财务发放凭证进行工资复核。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调整为9.5%(含生育保险0.6%),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相同标准执行。
参加杭州市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每月缴费基数和划账基数为3957元,即:79133元(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60%÷12月=3957元/月。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75.92元,即:3957元/月×9.5%(缴费费率)月=375.92元/月,其中持有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的为187.96元/月。
不符合职工医保退休缴费年限规定的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一次性补缴职工医保费至规定年限的,其补缴标准为每人每月630.47元,即:79133元×9.5%÷12月(职工医保费)+48元÷12月(大病保险费)=630.47元/月。
同一单位结算本年度办理暂停又续保的,属于重新就业人员,应该按照续保时申报的缴费工资,从续保当月起启用新基数并补差。续保之前月份基数不变。
法律依据
《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十四条 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根据单位性质采用不同方式确定。
机关事业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用人单位,其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职工个人当月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以当年第一个月工资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雇主或者雇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个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上一年度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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