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劳动纠纷问题请教下大家,请各位人事大人不吝赐教

我妈妈50多岁了,从99年5月起在一家保洁公司做保洁阿姨,不过直到今天基本没怎么去过公司那,一直是在公司的客户,也就是某办公大楼里做保洁至今。但最近原大楼的物业和保洁公司主管都变动,

妈妈也和他们弄的不开心,所以想不做了。
妈妈原来单位是从01年8月拗断到08年2月退休的,拗断前原公司是加金的,那根据我了解在这期间(拗断后到退休前)保洁公司该帮我妈妈缴纳四金吧,但公司每年让保洁阿姨写下字条,大意是:
有某某公司帮我加金,故不需要保洁公司加金。然后还盖了公章。(这个公章是我爸爸帮忙从外面托关系敲的小公司公章)

我理解是公司现在该赔偿我妈妈拗断后到退休前公司支付的四金费用,我粗略算了下,该如下
960(最低社保)*0.48(四金公司部分)*12(一年12个月)*6.3(01/8-08/2,6.3年)那一共该是3万4千8百多。

但现在有以下问题:
1.是否会由于写了字条,而认定劳动关系不属于保洁公司,那样保洁公司就无责任,公司可以说是某某公司外包到保洁公司来做保洁阿姨的。

但我反驳就是:首先这个字条是无法律效益的,该属于无效合同,一来4金是国家强制,二来工资是保洁公司发的,而不是由公章上某某公司发的,由此可见劳动关系是在保洁公司,而不是与某公司发生

劳动关系。

2.我觉得对我们有利的一点,就是工资是保洁公司发,由此证明劳动关系在保洁公司,故应该由保洁公司缴纳四金,这个思路该没问题吧。再退步讲,现在事实也证明这段时间没有缴纳社保,那保洁公

司应该赔偿这笔费用,但由于妈妈退休,所以这笔费用该付给我妈妈。

3.由于妈妈已经退休,不知道是否影响四金的赔偿,我这样的计算思路是否正确,能否得到仲裁的支持,赔偿我妈妈3万多的社保,如果不能,那我该如何申请赔偿,依据又是什么?

4.保洁公司一直没签署劳动(劳务)合同(协议),由此能否要求双倍工资?

最后关键一点:不是我们家贪财,而是由于新换的保洁主管和物业公司欺负保洁阿姨,我妈妈在那做了10多年,一向人很好的,口碑也好,新来的见保洁阿姨好欺负,我才想到这个办法的,同时我也想

通过这个事情,了解劳动争议的解决和仲裁过程,对我以后有帮助。
所以特请大家指点。

1、一直在哪里工作,则劳动关系毫无疑问是存在的。那个字条并不能抹杀劳动关系的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你们还需要搜集一些其他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例如工资单,打卡记录等。尽量多收集。
2、关于社保的问题。你们提供字条的情况,对方可以指证,你们属于使用欺诈或者其他手段谋得劳动关系的手段。(在这里,对方完全可能会否认这个主意是他们自己提出的),该字条的法律性质,未必会是无效的。因为字条是你们提供的, 你们找的其他公司做的证明,用人单位完全有理由相信,自己无须给你们缴纳各种保险。在没有证据证明该用人单位故意让你们签字条的情况下,单纯从表面看,用人单位是没有过错的。所以,你们可能不能要求缴纳社保。
3、双倍工资问题:08年以后没有签劳动合同才可以适用双倍工资。但如果你们现在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双倍工资的话,可能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根据你的情况简单这么说说。你可以到当地律所详细咨询下。希望可以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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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02-24
不知道当时你母亲的年纪

如果她当时还没有到法定退休的年纪的话

那么你的计划是可信的,可以提出上述的要求,基本上会得到支持

如果已经到了退休年纪的话,那么不能获得支持
第2个回答  2010-03-01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3个回答  2010-02-27
你完全不用担心,你妈妈仍然和公司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你不必那么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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