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三审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哪几点?

如题所述

电子商务法三审,为规范电子商务市场需做到这几点。首先,微商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围。在我国第一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有建议指出,应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包括在内。其次,草案明确指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此外,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建议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另一方面,关于自然人经营者的登记问题,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然而,为了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并考虑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草案建议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此外,为了进一步强化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建议与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明确和细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消费者的责任。例如,在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况下,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在定向推送、搭售、押金退还等行为和格式合同问题上,草案建议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例如,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同时向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时,应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此外,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最后,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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