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如题所述

一. 消费者若购买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并因此遭受损失,有权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销售者或生产者接到索赔请求后,应负起首要责任,优先进行赔偿,不得回避。若问题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在赔偿后可以向生产者追偿;若问题由销售者造成,生产者在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追偿。若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或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标准仍进行销售,消费者除要求赔偿外,还可以要求支付购买价格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则赔偿一千元。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瑕疵,如果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则不在此列。
二. 食品销售者一旦发现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销售活动,通知相关生产者和消费者,并记录相关停止销售和通知的情况。若生产者认为需要召回产品,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
三. 生产者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并将相关处理情况报告给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
四. 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召回或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采取召回或停止经营措施。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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