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强制执行的程序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有专门的执行组织,负责执行民事判决和裁定。对于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裁定,通常由原审判法院执行,而对于特定法律文书的执行,由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在重大执行行动中,司法警察需参与保障执行过程的公正与秩序。


当被执行的财产或被执行人位于外地且不便执行时,可以委托当地法院代理执行。受托法院需在收到委托函后的15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成后,须将结果及时通知委托法院。若30日内未执行完毕,也需向委托法院报告执行情况。如果受托法院接到委托后15天内未执行,委托法院可以请求上级法院指令执行。


执行手段主要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财产,搜查隐匿的财产,交付指定的财物或单据,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执行指定行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等。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法律文书的执行,保护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并对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进行必要制裁。




扩展资料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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