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会有影响,三者本身就不存在因果关系:
1、当事人的出生地及“籍”贯,应分别以本人户口本常住人口登记页的“出生地”及“籍 贯”一栏登记的为准,该项不随户籍地址的变动而有所改变;
2、当事人的户籍地址:应以本人最新的户口本首页“住址’一栏登记的为准,当事人的户口迁移后,该项以迁入地的具体地址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二,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