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一)人员配备
1、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少于6人。
2、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副站长、消防员、控制室值班员等岗位。
3、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4、微型消防站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扑救初起火灾业务技能、防火巡查基本知识等。
(二)站房器材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应根据扑救初起火灾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水枪、水带等灭火器材;配置外线电话、手持对讲机等通信器材;有条件的站点可选配消防头盔、灭火防护服、防护靴、破拆工具等器材。
3、微型消防站应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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