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可以代理委托书公证。
委托公证书一般是到公证处签署,但委托人也可以交由律师事务所代为办理。
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根据以下不同情形出具委托书:
1、当事人在取得或变更房产登记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可出具手写有效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代理人在提交委托书的同时,还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如不能提交委托人身份证件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
2、产权人在转让房产时不能亲自到场的,委托书需经公证处公证或律师见证,采用律师见证的,应当提交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承担因见证不实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的承诺;
3、代理境外人士登记的,提交的委托书应经当事人所在地的驻外中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4、未成年人取得或变更产权登记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携带法定监护关系父母是户主的户口本或独生子女证、出生证及监护人身份证件办理产权登记;转让房产时,法定监护人需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5、智残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需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监护人应提交监护资格证明或公证书,涉及处分房产的,应提交经过公证的申明书;
6、在代理单位房产登记手续时,应由单位法人出具具有法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