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上有量刑建议吗

如题所述

认罪认罚具结书上一般是没有量刑建议的,量刑建议一般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承载着更为重要的制度功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犹如一条贯穿认罪认罚制度的红线,一端衔接着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另一端则关系着人民法院的判决;而且,在制度设计上,相关法律规定还暗含了这样一种期待,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当反映控辩双方关于量刑问题的共识,并能够转化为法院的最终裁判。从犯罪嫌疑人角度看,作为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最基本内容之一,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不能过于笼统或大而化之,而应当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对确定的量刑预期,以降低诉讼进程的不确定性。在此意义上,量刑建议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协议的意愿以及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协议是否可以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
一、“认罪态度”定位于酌定量刑情节的弊端
根据通说,所谓酌定量刑情节是指刑法上未明文规定的,而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量刑时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刑法学界在论及酌定量刑情节的范围时,大多数的学者将其概括为以下七个方面:
(1)犯罪动机;
(2)犯罪手段;
(3)实施犯罪时的环境和条件;
(4)犯罪造成的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
(5)犯罪侵犯的对象;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
(7)犯罪后的态度。可见,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都将“认罪态度”纳入酌定量刑情节中予以考虑,由于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的灵活性,引发了司法实践对“认罪态度”的模糊认识,以及“认罪态度”对量刑影响度的严重悬殊等一系列问题。
由此可见,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首先能够从当事人的这种做法表现出对此之前作出的一些行为已经有了悔改之意了,还有就是虽然不能很大程度的影响量刑结果,但任何从轻处罚的机会犯罪嫌疑人和家属都不应该放过的,将来在服刑期间,也是考虑到当事人当初的这个行为,再次被减刑也是有可能的。
综上所述,签了认罪认罚结具书是会判刑的,但是在服刑的时候会考虑到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对其进行减刑或者其他从宽处理的结果也是有的,但如果拒不认罪的,是一点从宽处理的机会都没有的。
二、刑罚裁量的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量刑时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罪行大小和刑事责任轻重,决定对其是否适用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量刑的决定权只能归属于人民法院,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刑罚裁量权。
2、被量刑的对象是犯罪分子。无罪的人不是量刑的对象。
3、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只有正确定罪,才能找准对犯罪人适用的法定刑。
4、量刑的轻重取决于刑事责任的轻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量刑轻重的唯一根据。在量刑过程中,判断刑事责任的大小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案件确有的各种从重和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所以,认罪认罚书会载明量刑时间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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