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知有一女儿的情况下其父的遗嘱是否有效

如题所述

  这个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如果该女儿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则遗嘱无效。《继承法》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如果该女儿有劳动能力或者有生活来源,则遗嘱一般有效。


    判定一份遗嘱是否有效,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

  一、遗嘱应满足如下实质要件,否则无效:

  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二、遗嘱应符合对应的形式要件,否则一般无效:

  1、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的年、月、日。

  3、代书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

  《继承法》第17条第4款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设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的方法可以采取书面或录音的形式,录音遗嘱制作完毕后,应当场将录音遗嘱封存,并由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三、遗嘱见证人的资格

  《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①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②继承人、受遗赠人;

  ③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特别说明:

  1、《<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5条:继承法实施前订立的,形式上稍有欠缺的遗嘱,如内容合法,又有充分证据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遗嘱有效。

  2、《<继承法>司法解释》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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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1-04

    如果父亲是被人欺骗所立的遗嘱则无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女儿未成年,父亲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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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5-01-04
不影响遗嘱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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