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如题所述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脑脊髓神经、头面部、脊柱、颈部、胸部、腹部、盆部、会阴、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

具体鉴定标准如下: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眈破裂修补;

h、尿道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8、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

9、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

11、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扩展资料:

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

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 18667-2002)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公安部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

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2002)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发布单位】卫生部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

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不实,最高法院未颁布)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已经失效)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发布单位】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

【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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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6-14
骨折不是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十级伤残的鉴定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_度及_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跟矫正视力≥0.8;

17)双眼矫正视力≤0.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跟,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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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04
十级伤残
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鉴定标准:
(一)、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3、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4、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5、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6、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7、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8、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9、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10、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眼低视力1级;
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3、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4、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5、眼内异物存留
6、外伤性白内障;
7、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8、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9、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10、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11、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12、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13、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14、鼻尖缺失(或畸形);
15、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cm以上;
16、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17、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18、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19、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三)、脊柱损伤致:
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3、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四)、颈部损伤致:
1、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2、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五)、胸部损伤致:
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2、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3、肺破裂修补;
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2、胆囊破裂修补;
3、肠系膜损伤修补;
4、脾破裂修补;
5、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6、膈肌破裂修补。
(七)、盆部损伤致:
1、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2、骨盆畸形愈合;
3、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4、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5、子宫破裂修补;
6、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7、膀胱破裂修补;
8、尿道轻度狭窄;
9、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八)、会阴部损伤致:
1、阴茎龟头缺失25%以上;
2、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3、一侧输精管缺失;
4、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5、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九)、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十)、肢体损伤致:
1、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2、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3、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4、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5、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6、双上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7、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8、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
9、一肢丧失功能10%以上。
(十一)皮肤损伤致瘫痕形成达体表面积4%以上。追问

三根横骨骨折能算吗

追答

这个只能由医生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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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2020-12-30

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不过伤残等级评定并无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以下是常规的划分标准: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第4个回答  2019-02-12
什么原因造成的伤呀,工伤、交通事故、故意伤害、医疗事故分别有不同的鉴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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