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与电瓶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前几天上国道,一路口。电瓶车大转闯红灯,我们骑车绿灯直行。撞上了,当场送对方去医院,老头71岁,两个处骨折。住院等待手术,我们机动车直接先行垫付19000元(住院押金15000,4000检查)。现在责任认定书还没有出,据常规认定估计55开。但是我希望鉴定对方电瓶车是否符合国家电瓶车的标准,如果超标按轻便摩托车也就是机动车认定事故责任。
我的观点是垫付的钱能不能不重要,关键是不想跟对方扯后期的乱七八糟的费用。只求对方全责,请问我的观点是否能等到支持。
《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以下简称“电摩标准”),将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项标准将40公斤以上、时速20公里以上的两轮车称为轻便电动摩托车或电动摩托车,并且划入机动车范畴。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6日晚就电动摩托车标准有关情况发布说明,称新批准发布的4项“电动摩托车标准”与“电动自行车标准”界限明确,电动自行车与电动轻便摩托车是具有明显不同特点的两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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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与电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

1、机动车与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车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电动车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电动车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具体规定如下: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关事故双方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关键,也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认定应掌握行为责任原则、因果关系原则、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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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1、此类事故,汽车方不可能没有责任。
2、《电摩标准》是有,但各地公安机关并没有执行。如果执行,电摩是机动车,那是上要牌照的。不是使用者不去上,而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执行这项标准。
3、汽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应该减速慢行,这是《道路交通法》中的规定。出了交通事故,汽车方肯定是有责任的。在高速公路上,出了交通事故,就算是行人或非机动车的全责,汽车方也要赔偿对方不超过10%的损失。
4、因此,你希望对方全责是不可能的。该认栽是要认的。
5、求得对方谅解,协商好赔偿事宜才是正道。否则,惹怒对方,要赖你,你一点办法没有。很简单,要公道打颠倒,如果是你被撞得二处骨折,你该如何对待对方?你又想对方如何对待你?
6、出了交通事故,很多菜鸟驾驶员都会认为是对方处置不当才会发生事故,自己则是没啥责任的。而老司机则把行车安全掌握在自己手中,过路口必然是先减速并带着点刹车的。宁停一分不抢一秒,那是金科玉律,别人要抢道、别人要超车、别人要夹塞,那就让了。没什么值得生气的,安全才是第一位的。别人要急着投胎,就让他去吧。比起出了事故后淘神费力、赔钱、赔时间,或者淘神费力的等着别人赔钱,一切忍让都是值得的。开车上路,平安是福!!!追问

如果每次都是妥协认栽,如何约束肆无忌惮的非机动车。我仅仅希望通过现有的法律规定去争取权利。协商就是等着狮子大开口,如果有标准,还要协商什么,标准一定有,协商当然要高于标准,不然还要协商干嘛你说对吧。协商还要看对方脸色,这种不平等的协商不叫协商。
如果我是闯红灯,自认全责。为何还要疑惑呢?

追答

1、出了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很多时候都觉得很冤。但于法、于情、于理,机动车方在参与道路交通中更应该多注意交通安全,毕竟相对于行人和非机动机,你是“强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规定,机动车过路口应该减速慢行,当然也就是要多观察。你要求对方全责的诉求,在法庭上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并不大。即使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时,机动车也要承担不高于10%的责任,这在法律上有规定的,称之为“无因责任”。何况你不是在高速公路发生事故,承担的责任份额会更高。
2、电摩标准2010年才实施,但你可知道,电动自行车在2004年就成燎原之势在各地普及。生产厂生产的几乎全是超标车。如果把超标电动车定义为机动车,那就得上牌照并上机动车道行驶,这对本已拥挤不堪的城市交通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又会有多少人惨死在机动车道上?这就是当初国家标准下来,公安交通部门却不执行的主要原因。因此,你所说的依据现有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法院并不认可的。公安交通部门会以虽有标准,但没有制定实施细则而回避执行标准的问题。
3、你可以高尚,但你不能要求别人跟你一样高尚。法律在一定程度上总是要维护“弱者”的。因此,作为强者的机动车,在造成对方损害后,该赔的钱,那是肯定要赔的。相关的赔偿费用,法律是有规定的,包括医疗费、营养费、家庭陪伴护理产生的住宿、交通费,这个费用,在交强险、汽车商业险中都是可以报销的,如果没有保险,则只能由当事方自己承担。
4、协商不平等?要公道打颠倒。如果你是受伤者或其家属,你会提啥样的的要求?这时对方会觉得平等吗?报销费用之外的赔偿要求你没答应,受伤者迟迟不出院,事故迟迟不能结案,你的车一直被扣着,确实心里愤怒异常。但如果是你的家人被撞住院,你会不会提出额外的、保险不能报销的赔偿?你高尚,但无法要求对方高尚。实在协商不成,只能由交警调解,调解不成,只能上法院由法庭裁决。这一通弄下来,半年或一年有没有?所以,该认栽就得认。花钱买平安吧,花钱买个教训吧。谁让你开车没注意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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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7-12-15
  机动车负主要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这里十分明确规定,交通事故在此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由于交通事故中最容易受损害的是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因此,按此规定,能充分保护在交通事故中弱者的利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先进思想,是对那种主张“撞了白撞”的有力回击。  该法第76条还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里虽有过错责任的体现,但从“减轻”一词来看,仍不失为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应当以适应无过错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原则。  根据这个原则, 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按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责任,可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
第3个回答  2017-10-16
首先非机动车辆是不允许载人行驶的,我觉得你应该保存好票据,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按照责任认定划分赔付给你。
第4个回答  2021-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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