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是实际借款人,人又去世怎么办

如题所述

债务人死亡,其债权债务关系还是存在的,担保人是需要承担担保责任的。当然债务人如果有遗产的可以执行其遗产。保证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保护交易的安全。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可知,债务人死亡并不导致债的灭失。《担保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这里所说的没有履行,当然应该包括债务人的死亡所导致的没有履行,因此保证人需继续履行担保责任。1、一般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应当先用借款人的遗产偿还欠款,如对借款人的遗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2、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担保人与借款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遗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都有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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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6-15
《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但是从保证义务和保证责任的法理含义来分析, 如果保证人死亡于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前, 这时虽有保证义务, 但保证责任并没有产生, 保证人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保证人的遗产不必用于承担保证责任。但如果保证人死亡于借款合同期限届满之后, 如果是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责任已经产生, 保证人的遗产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 则当借款人丧失清偿能力时, 保证责任产生, 此时保证人的遗产应当用于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
2011年3月,武某与县农行签订借款合同,向该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年,方某为武某借款向县农行出具担保书。还款期限届满之时,债务人武某身负多方债务,为逃避还款而下落不明。2013年4月,担保人方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县农行将债务人武某与担保人方某的继承人刘某(方某之妻)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武某偿还贷款本息,并由刘某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分歧】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就继承人刘某是否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担保人之继承人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理由有二:(一)保证是信用担保,具很强的人身性。现刘某死亡,其保证之债完全履行不能,不应由继承人承担保证责任。(二)对于继承人是否需为被继承人的担保之债担责,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担保人之继承人刘某不承担保证责任。刘某的丈夫方某生前向县农行出具担保书,为武某借款担保,双方之间保证合同关系成立。在该保证合同关系中,保证人方某以自身信用作担保,其实质是以自己不特定财产为被债务人武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如主债务人不能依主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担保人之继承人刘某将在继承范围内负连带清偿责任。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担保人方某应承担担保之债。债权人县农行与武某签订借款合同、与担保人方某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均是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债权人、债务人及保证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债务人武某下落不明,债权人向保证人方某催讨借款系正当维权行为,担保人方某应负清偿之责已无疑议。
二、金钱给付之债并不具人身专属性。保证之债在本质上属于附条件的金钱给付之债,只要主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就必须负责偿还。该债务本身并不具有人身专属性,虽然担保人方某在在保证期间因交通事故死亡,但方某的保证之债不能因其死亡而消灭。
三、继承人应在遗产范围内为被继承人清偿债务。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交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该条第二款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刘某作为方某的继承人,已经继承了刘某的遗产,理应在继承刘某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2个回答  2015-06-15
这种情况应当首先要求名义上的借款人还款,另外,可依法要求担保人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8-08-31
借款人死亡了,可以由借款人的遗产来还贷,若没有遗产,那只能由你来还贷款了。
第4个回答  2015-06-15
有借款人的财产继承者,继续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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