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矛盾
当一个人在生理年龄上已经不再年轻,但力求想象自己仍然年轻时,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自己的“年龄形象”,甚至也使“心理年龄”对“生理年龄”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其生理机能和健康状况得到改变。
这些发生在人身上的“主观介入”或“心理暗示”,说到底就是哲学上“身心关系”的两个具体侧面。基于唯物主义的视角,无论在性别上,还是在年龄上,心理的因素虽然对生理的因素有巨大的“反作用”,但并不能走向“心理决定论”或心灵主义。
人的年龄也被区分为生理年龄和心理年龄。生理年龄根据时间上呈现的成长阶段来判断,而心理年龄往往被规定为在特定年龄阶段应当具有的言行举止与心理特征。如果强调后者,那么年龄差异就不仅是一种生理进程或自然时钟上的差别,也是一种社会属性上的差别。拿“青年”来说,过去通常只是把青年界定为处于某一年龄阶段的自然存在,青年与年长者之间存在的差别似乎只是一种自然存在上的差别。而今在界定青年时,不少学者更关注其内在地包含的社会意义。如联合国关于青年状况的报告界定“青年”是一个从具有依赖性和不成熟性的幼年时代到具有权利和责任的成年人的过渡阶段。这里的成熟和不成熟就侧重于具有社会属性的心理特征。在区分了生理年龄与心理年龄之后,“年龄差异”就呈现出多面性:生理年龄侧重的是自然性的差异,某种意义上是不容改变的自然事实;而心理年龄则更偏重社会性,往往是可以被改变的“建构性事实”。于是,一个人虽然在生理年龄上还是青年,但可以在心理年龄上“老态龙钟”;相反,一个生理年龄上的耄耋老人可以在心理年龄上“朝气蓬勃”。
这样,对青年的界定,如果以一种更全面的视野,就不仅需要有一种生理年龄上的说明,还需要一种社会属性上的刻画,而且后者反过来影响对前者的区划,大体形成的表述为:所谓青年,指的是生理发展、心理发展和社会发展都处于从不成熟阶段到成熟阶段之间的个体或群体。生理上的成熟一般是以性机能的成熟和第二性征的出现为标志,心理上则以形成独立的自我意识为标志,这两者结合在一起就意味着个体社会化的完成。需要指出的是,心理学、社会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学者依据人在生命历程中不同时期的心理特点、所承担的社会角色和责任的不同而将青年期的年龄限定于十二三岁到二十八九岁之间,其上限甚至更高,这就是对属于青年的心理特征的归纳会影响到对其生理年龄的划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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