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戏剧有几种分类

如题所述

“戏剧”一词有两种含义:狭义的戏剧专指以古希腊悲剧为开端,在欧洲各国发展起来继而在世界广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英文为drama,中国则称之为“话剧”;广义的戏剧还包括东方一些国家、民族的传统舞台演出形式,如中国的戏曲, 日本的歌舞伎,印度的古典戏剧,朝鲜的唱剧,等等。[2]
戏剧是时间与空间的综合艺术,它融合了文学、音乐、绘画、雕塑、建筑以及舞蹈灯光等多种艺术表现手段。这些手段在戏剧中分别表现为剧本以及造型艺术的布景、灯光、道具、服装、化装;作为音乐艺术的音响、插曲、配乐以及曲调和舞蹈及动作。戏剧艺术以演员的表演为本体,对多种艺术成分进行吸收与融化,构成了戏剧艺术的统一外在形式。可见,戏剧作为一类作品,是一种表演的艺术形式。
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但是,究竟戏剧作品是什么,却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戏剧作品指的是剧本,而不是指以舞台表演形式出现的戏剧。本书作者也曾有过类似的主张。[3]而公认的艺术理论则一致认为,戏剧是指以舞台的演出形式而存在的综合艺术。戏剧理论并不否认戏剧的一部分是文学,但是就整个戏剧而言,绝不是文学,而是一种独立的艺术。文学必须要用文字来表现,戏剧却不一定要用文字作为工具。戏剧如果仅仅是文学,也就无须再另立门类。从历史上看,戏剧也不是起源于文学,从它脱胎的时候就具有独立性。戏剧理论家张庚指出,当戏剧还是最原始状态之时,首先存在的是表演。表演一直是戏剧的中心,我们可以没有剧本,没有导演,没有装置,没有其他一切,只要表演存在,戏剧艺术也就仍然存在。但是,反过来,尽管有剧本、导演、装置以及其他一切,只要没有演员表演艺术的存在,戏剧也立刻不存在了。本书作者认为,关于戏剧作品的本质问题,是艺术理论的课题,而不是法理学的任务,因此戏剧作品是剧本,还是表演艺术,已经不言自明。至于法律对何种形式提供保护,则是著作权法的选择。但是,有一点应当清楚,我们不能因法律选择剧本作为保护对象,就把剧本等同于戏剧作品。比如《日本著作权法》就明确规定把剧本(日本作“脚本”)归于文字作品,而不是戏剧作品,这值得我们思考。
(三)曲艺作品
曲艺亦称说唱艺术,是以带有表演动作的说唱来叙述故事,塑造人物,反映社会生活,表达思想感情的一种艺术形式。曲艺是我国独有的艺术形式, 目前曲艺种类约有四百种,其中主要有相声、数来宝、快板、快书、评书、弹调、大鼓坠子、琴书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所规定的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四)舞蹈作品
舞蹈是人体动作的艺术。广义上讲,是一种凭借人体有组织有规律的运动来表达感情的艺术形式。舞蹈作为一门空间性、时间性的综合艺术,往往综合了音乐、诗歌、戏剧、绘画、杂技等手段而成为独立的艺术门类。舞蹈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和特点。舞蹈含有舞蹈表情、舞蹈节奏和舞蹈构图三个基本要素。这三个要素统一于舞蹈这一独特的艺术形态之中。按照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之规定,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可见舞蹈是表演的艺术。其中,舞蹈表演的物质材料是演员的身体,舞蹈表演的基本手段是由舞蹈动作所组成的舞蹈语言。把用文字或其他符号形式表现的舞蹈设计等同于舞蹈艺术作品,是不确切的。
(五)杂技艺术作品
这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以后新增加的一类保护对象。杂技是表演艺术的一种。包括蹬技,手技、顶技、踩技、口技、车技、武术、爬竿、走索以各种民间杂耍等,通常也把戏法、魔术、马戏、驯兽包括在内。中国杂技艺术历史悠久,春秋战国时已有萌芽形式,至汉代已初步形成。我国现代杂技艺术有较大发展,成为一个重要的艺术门类。许多国家有杂技艺术。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从逻辑和实践上看,既有其共性也有其个性。所谓共性,首先,它们都是表演的艺术;其次,它们都是综合艺术;最后,文字(或类同文字的符号)是它们共有的要素。所谓个性,是指它们各自以其独特的艺术形态而表现的不同的艺术类别。因此,无论是从逻辑上还是从事实上,使某一艺术形式有别于其他艺术形式而独成一类的根本原因,是它最终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形式特征,而既不是它们创造过程中的中间环节,也不是该综合艺术形式中包含的某一要素的属性或特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形式中虽然都含有文字要素,但这些文字要素是分别从属于各种不同艺术形式的要求的,它的创作规律服从于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的形式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如果在理论上混淆了音乐作品的文字符号和作为时间艺术的音乐作品的界限,混淆了舞谱、剧本和作为表演艺术的舞蹈、戏剧、杂技作品的区别,统统用乐谱、舞谱或剧本取代音乐、杂技、舞蹈和戏剧,就形同于用读乐谱代替听音乐,用看舞谱或剧本等同于欣赏舞蹈、杂技或戏剧表演,实际上就是否认了综合艺术的存在,这种认识方法不符合艺术形态分类的基本原理,难以被人接受,也是站不住脚的。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关于上述四类艺术形式的定义,也有难以解释的矛盾,除了戏剧作品强调了文字属性外,音乐、曲艺和舞蹈的定义,实际上都是指以综合艺术形式表现的表演艺术。
不可否认,对表演艺术形式的法律保护,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立法确有必要为实际生活和司法工作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手段。但是,法律毕竟是第二性的,是主观的和可选择的,而表演艺术的形式特征则是客观的,第一性的,不依人的意志转移的。用第二性的认识代替或否定第一性的客观存在,把表演艺术等同于文字作品加以著作权保护,是值得研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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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1-10
河南:豫剧 大平调 四平调 宛邦 月调
山东:吕剧
河北:河北梆子
山西:晋剧
安徽:黄梅戏 花鼓戏
广东:粤剧
浙江:评弹
北京:京剧
东北:二人转
陕西:秦腔
上海:沪剧

东北的是龙江戏,不是二人转,二人转也不是戏,是曲,河南的越调不是月调,山西的山西梆子,河北还有评剧,山东柳子戏也没说,江苏昆剧。四川川剧。

评弹不是戏,而是曲,戏和曲不是一回事,不懂装懂。

河南:豫剧 大平调 四平调 宛邦 月调
山东:吕剧
河北:河北梆子
山西:晋剧 乱弹戏
安徽:黄梅戏 花鼓戏
广东:粤剧
浙江:评弹 越剧
北京:京剧
东北:二人转
陕西:秦腔
上海:沪剧 滑稽戏
江苏:昆剧 锡剧
江西:赣剧
湖南:湘剧
第2个回答  2014-01-10
可以分为戏曲 歌剧 舞剧 话剧等等
戏曲又可以分为:京剧 越剧 黄梅戏 评剧 豫剧 川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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