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格老休斯是近代国际法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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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劳秀斯主要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二 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格老休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格劳秀斯所撰写的《战争与和平法》奠定了国际法的理论基础,格劳秀斯因而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就》确立了以平等、主权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准则。虽然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的均势并不巩固,但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签订后长达几百年的时间里依然是解决各国间矛盾、冲突的基本方法,为了解决各国之间的矛盾和争端,建立一个相对合理的世界秩序。它使这些规则真正以“法”的形式出现,并以此影响、规范着国际社会。开创了以国际会议的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先例。这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范例。自威斯特伐利亚以来,和平商议、协调解决已经成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主要模式。《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了领土主权、国家平等、条约必须遵守、国家承认等原则,而且还建立了通过国际会议解决国家间争端的制度。

格老秀斯学说的中心思想是国际法以自然法为基础,国与国之间的战争应受国际法的约束。格老秀斯认为, 国际法代表一切或许多国家的意志,也来自自然法并服从自然法的一般原则,尤其是信守诺言的原则。战争也应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战争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了正义战争的理由是自卫、恢复财产和惩罚过错,应当以最大努力防止战争,战时应实行人道主义,避免野蛮行为,战后则应遵守和平条约,海洋不得为任何人所私有。格劳秀斯将国际法带入欧洲社会,使国际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格劳秀斯的著作在主权国家理论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一整套在战时与平时都适用的平等解决国家间冲突的国际法原则。这些原则后来大多成为国际社会共同的准则,并不断被引用、充实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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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1-02
格劳秀斯1695年出版了其经典著作《战争和平法》,在书中,他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是国际法成为了一个完整的体系,所以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11
  格劳秀斯主要观点:一 社会契约论。二 人权。“人生而自由平等,自由、安全、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三 权力制衡和分权制度。
  格劳秀斯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他汲取了古希腊和古罗马思想家自然主义自然法理论的精华,扬弃和摆脱了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的桎梏,开创了近代理性自然法(古典自然法)的先河。他认为,自然法来源于"自然"和人的"理性",人们在理性的支配下按照自然的规定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人性是自然法的源泉,神是法的第二源泉.作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自然法是一切法律的基础和依据.根据自然法理论,格老秀斯提出了天赋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等观点,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享受法律利益和谋求共同福利而组成的最完善的联盟.
  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其主权学说的重点在于,认为主权原则主要用于调整国家间关系。(而不关心国内谁的权力比较大)所谓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统治权,即主权者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就是主权。格老休斯的主权学说是真正近代国际法和国际关系意义上的主权学说。于人民主权相对,被称为国家主权。主权是一个国家的统一的道德能力,它的最初来源是基于社会契约,但当人们订立社会契约以后就应该绝对地服从主权者。在格劳秀斯看来,国家主权属于一个人为好,因此,他反对人民主权,而主张君主主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础,也是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条件。
  必须遵循的国际法原则包括:坚持宣战的原则,反对不宣而战的狡猾行为;坚持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原则,反对杀害妇女、儿童等非参战人员,反对杀害放下武器的战斗人员;坚持公海自由通行的原则,任何国家和个人阻止非武装船只在公海上自由通过都是国际法准则所不允许的。此外,还要坚持遵循保护交战双方外交代表安全的原则。
  由此可见,格劳秀斯在国际法领域中提出了一系列较为完整的原则,这些原则对国家关系的调整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对后来国际法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被称为“国际法之父”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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