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房产贷款合同,现由于欠款1000多元被银行告到了法院,法院只是寄了份民事诉状给我,后让我到银行去进行协商,结果是让我缴清欠款,并预交11及12月的贷款以示有继续还款的能力,还要我交2250元的诉讼费用,就这点我表示不能接受:1.该案还没将法院的传票发给我,更没开庭也没判决书及调节书2.即使要诉讼费用也不要那么多,因为该案的诉讼标的是36700元,计算下来也只有900多元3.按照法律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应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我上面的分析对吗?还有我这是江阴市,按程序应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而银行直接向二级法院即无锡提起诉讼,这种做法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