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医疗期的休息方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我想问的是:1、假如我工龄在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按照规定我可以休12个月的病假期,那么我在2013年1月开始休病假,到2013年10月结束;然后开始正常上班,一直到2014年8月疾病复发,已经超出18个月的病休累计期限,那么我是否还享受12个月的病休期呢?还是只剩2个月的病休期了呢?也就是说18个月外病休期是否会重新累计?
2、我病休原因是腰间盘脱出,比较严重,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公司给我安排了体力岗位,我是否可以拒绝或者采取什么方式方法解决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