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会计知识的两个问题

财政部门在实施会计监督中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相对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言,外部会计监督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
以上这两句话分别错在哪里,请知道的朋友可以告诉我,谢谢了,回答的好有追加哦

  1、【答案】错
  【解释】
  《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因此,会计监督包括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四点,而“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只涉及本条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即:“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而不是全部会计监督事项。

  2、【答案】错
  【解释】。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都是从单位外部进行的,相对于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而言,它是一种外部监督。外部会计监督包括国家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国家监督,主要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单位进行的监督,它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和形式;而社会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中的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依法审计。因此,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只是会计外部监督形式之一,不是会计外部监督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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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25
我简单回答下:
1、财政部门是具有会计监督的职责,也具有检查被监督单位的职权。但是,财政部门无权向全部与监督单位有经济往来单位检查的权利。财政部门业务向金融机构查询的权利,金融机构可以拒绝配合。
因为,与被检查单位有经济往来的单位什么所有制的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必须配合财政部门检查。但是合资企业,私人企业,没有配合财政部门检查的义务。财政如想检查,必须通过执法机关,比如检察院。
同样,金融机构是对储户负责的,只有执法机关才能检查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记录。比如审计局,检察院,公安局。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是指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单位的经济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过程。
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单位进行独立审计,说的很明确,注册会计师一经注册,绝对是在社会上的会计师事务所。这是注册会计师执业条例规定的。而属于国家审计局人员是不会使用注册会计师这个称号的。
外部会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构,对被检查单位的检查监督。审计署,审计局,呵呵,都是强人出没的地方呀。
希望对你有帮助。
第2个回答  2009-10-25
第一句话是正确的。http://baike.baidu.com/view/2540877.htm

第二句话错了。错在将外部监督的范围缩小了。http://baike.baidu.com/view/435650.htm这是会计行为的词条,里面包括内外部监督,你有选择性的看看

会计行为外部监督包括国家行政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两个层面;国家行政监督是由国家行政职能部门如财政、税务、审计、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及管理者的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执法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则是指注册会计师或有关的中介机构通过对单位会计账务、会计信息和会计报告的审查和评价,间接地对会计主体的相关行为施加影响,起到事后再监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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