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9年5月25日进入公司工作,没有签订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后,2009年8月份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合同,
但是上面注明的工资与实际不符,只有800元,而且两份合同都只有我的签名,并全被公司收走了,没有留给
我一份。前一个月工资是发的现金,并且没有工资条等,后面是通过银行转账,但是是从公司财务人员账上转
过来的。2009年10月30日,公司因为业务纠纷,让我们带薪休假7到30天,并且将工号牌、考勤卡等都收回了。2009年11月12日,我了解到公司想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只支付到2009年11月12日的工资,交纳了2009年9月和10月的社会保险。
请问,我能要求公司补偿我1.5个月工资吗?或者还有其他的补偿?如果和公司协商不成功,在我只能提供2009年7月到10月的公司财务人员工资转账和2009年9月到10月的社保缴费记录的情况下,申请仲裁能成功吗?我应该如何申请仲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