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当医疗机构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或当事人申请处理争议时,卫生行政部门需对可能的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鉴定工作主要由负责的医学会组织,初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或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再次鉴定和疑难复杂争议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进行。若争议复杂,中华医学会也可能参与鉴定。
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果不满,可在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鉴定工作由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的专业人员进行,专家库成员需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且在医疗卫生机构担任高级职务。鉴定过程采取合议制,确保公正性,专家需回避与争议有关的利害关系。鉴定时,医学会通知双方提交相关材料,如病历记录、检验报告等,医疗机构有提供完整材料的义务。
鉴定工作需在收到材料后45日内完成,包括审查双方证据、核实陈述,并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鉴定结论,内容涵盖医疗行为、因果关系、责任程度及医疗建议等。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产生费用,费用支付根据鉴定结果决定。某些情况下,如紧急抢救或不可抗力等,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
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了本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1日起公布施行。共计七章六十三条。